案件概述
原告丁**诉被告**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8)L0***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丁**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日作出(20**)L0*民终****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本院(201*)L0***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H**担任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C*、Z**参加评议,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诉被告**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8)L0***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丁**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日作出(20**)L0*民终****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本院(201*)L0***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H**担任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C*、Z**参加评议,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丁**诉称,原告于2015年3月购买被告公司房子,建筑面积5*平方米。2015年11月交房,2016年5月装修完毕,2016年8月开始入住。2017年9月,房屋陆续出现发霉长毛现象,主要集中在卧室屋顶,窗户四角,客厅屋顶、窗户四角,电梯井侧墙体均有大面积发霉现象。屋内发霉味道明显,已经严重影响原告及家人的生活。原告与开发商、物业进行了多次沟通,都推托不处理,回复是由于我们做饭、洗衣服造成的,跟房屋质量没有任何关系,从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这一年的时间,原告一直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没有合理的解决方案,无奈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将原告受损房屋恢复原样(因房屋长毛,要求将整个房屋墙壁重新刮大白);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三个月的租金****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一、房屋设计与施工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不存在问题,该房屋质保期已满。2015年12月,被告取得《L*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房屋设计与施工均符合国家标准。2015年12月**日,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原告签署《房屋交付验收单》。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涉案房屋的质保期应当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日止。被告首次接到原告报修的日期是2018年2月2*日,此时质保期已经届满,因此被告不应承担维修责任。二、原告主张的提供住宿的诉请与被告无直接因果关系,且依据不足。首先,涉案房屋的质保期已过,出现的问题也不涉及房屋质量,被告没有相应的维修义务,所以发生的损失与被告无关;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建立在原告能够证明涉案房屋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的基础上,如果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成立,那么第二项诉讼请求也没有依据,从第一项及第二项诉讼请求的内容来看,原告要求被告对其房屋的所有部位进行恢复原状(刮大白),没有事实依据,第二项诉讼请求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明确的要求,不具有可执行性。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市**区建筑面积5*平方米房屋。其中合同第十六条保修责任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2015年12月**日,被告取得《L*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2015年12月**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签收《房屋交付验收单》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其中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载明“地;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保修期为合理使用寿命内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外墙防渗漏保修期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2个采暖期、供冷期,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2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2年”。
另查明,2017年10月24日,原告通过微信向所在楼盘物业报修“窗户旁边墙长毛、房子长毛”等问题,被告公司维修部门曾派工作人员至涉案房屋现场维修。《工程维修现场调度操作单》记载“5#1-18-1,东卧室窗口长毛、东客厅窗口长毛,2018年3月2日和业主定于2018年5月1日前将此维修问题维修完毕,维修完毕后对室内进行恢复,派单人F某”。被告庭审中自认“F某”曾系其单位员工。现原告房屋仍存在墙体长毛问题,要求被告对房屋的墙体进行刮大白维修处理,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交付验收单、L*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工程维修现场调度操作单、微信记录、住宅质量保证书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已经庭审质证和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关于房屋质保期,原告主张为5年,被告抗辩为2年,被告于2015年12月**日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发现房屋墙体长毛,并通过物业向被告保修,被告亦曾派员工去现场查看维修,该期间尚未超过被告抗辩的房屋质保期间,故被告应依约履行保修义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将案涉房屋墙体刮大白处理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将房屋墙体进行刮大白维修,使其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即可。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租赁费用的诉请,该费用并没有实际支出,本案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将原告丁**位于**市**区建筑面积5*平方米房屋墙体进行刮大白维修,使其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